西安市力邦医疗教育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 时间:2018-12-13 11:45:09 来源: 作者: |
西安市力邦医疗教育慈善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西安市力邦医疗教育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保证基金会重大项目和日常工作的顺利完成和开展,避免工作失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基金会建设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以下重大事件,应当即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 基金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召开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 (二)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表彰、比赛活动等; (三)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四)涉外活动,包括: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境)访问、交流、培训等活动;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五条 除上述事项外,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需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二)重大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投资的开展情况; (三)有关重大公益项目、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及其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突发性事件、事故,基金会工作中的重大失误;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进行续报。 第七条 瞒报、迟报、谎报重大事项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西安市力邦医疗教育慈善基金会 2018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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